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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程序探讨

 摘要:工程造价作为建筑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对于建筑业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
义。但是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并且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民事诉讼也随之增长,
这是由于建筑业中法律程序设定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为了保证建筑业的长远稳固发展,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来阻止建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政策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as a central par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to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the project cost aspects of legal 
problems increases gradually, and with engineering cost related civil lawsuits are then growth, this 
is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cedures set and implem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ensure long-
term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levant staff need to use the correct legal 
weapon to stop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illegal activiti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law; policy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房地产行业

 

中的操作不规范,很多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纠纷日益发生,影响了
  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本质来看,大部分都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建
筑行业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需要得到重视。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控制建

 

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对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的现状

 

   1

 

、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近几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标、投标是无序的,使得最低价中标结果的现象越来越多 ,
而最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放弃开办费、措施费,最后中标的最主要依据是投标价最低。
但是最低价中标影响建筑的质量,并引发出一段段安全事故。例如:2009 年 6 月 27 日,
上海的湖畔花苑发生倒塌事故,而事故的原因据调查,是施工单位投标价低,为了降低
成本,不愿意把挖出的土运出现场,最终导致累计十米来高的土方倒塌,造成旁边的楼

 

房倒塌。

 

   2

 

、履约越权产生的表见代理

 

   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容易产生履约越权行为,而产生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行
为人和代理人存在的特殊关系,造成善意的第三者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这种代
理行为的法律效应直接由行为人承担的无权代理。我国对于表见代理进行立法的根本原因
是维护代理制度的稳定,保证建筑行业交易的安全。但是若第三人没有对代理者的身份进
行审查,使得代理不能成立,并且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我国中铁某局在成都存在
14 个案件,由于项目经理的签名被法院判为表见代理,而最终败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
因就是项目经理越权进行的民事行为造成表见代理之后,法律后果由该项目经理的公司

 

担当,让企业蒙受损失。

 

   3

 

、项目经理有权不用丧失履约抗辩权由企业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 283 条和 1991 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6 条都对施工
企业行使履约抗辩权有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行使抗辩权,进行先停工、再解
约、最后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索赔。但是很多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合理利用这种权利,最
终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在上海的某项大工程中,法国工程公司因为发包人没有按照要求
支付一个月的进度款,而索赔 254 万美元,在案件经过审理之后,承包公司获赔 762 万

 

美元,这个案子是行使履约抗辩权的较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