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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当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和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政府大力新建、改扩建托儿所、幼儿园,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解决

入园难 问题。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托儿所、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策导
向和城市扩张带来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发展,随着入托儿童逐年增加,托儿所、幼儿园
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频发对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新的
要求。幼儿是建筑防火的重点和难点,从个体人员本身素质及疏散心理分析,他们是弱势
群体,不能独立应付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幼儿不具备自救以及疏散逃生的能力,一旦火灾来
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合理,可以大大降低此类场

 

所的火灾危险性。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我国现行的国家建筑规范为 1987 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JGJ 39―87。在建筑防火设计上,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三部消防技
术规范。这四部规范具体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

 

安全疏散、电气、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器材。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总平面布局的防火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在选址时,距其 50 m 的范围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
厂或仓库,距其 30 m 的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性建筑,不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内 ,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幼儿园、托儿所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

 

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托儿所、幼儿园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间等用房,应与幼儿活动、休息的房间分
开设置,且保持一定的距离,该距离不得小于 15 m  

 

 

   二、托儿所、幼儿园耐火等级的设计规定。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开设托儿所、幼儿园, 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
高层数为三层,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内。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内开设托
儿所、幼儿园,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层数为二层,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的建筑内,且建筑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 的难燃烧体。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
建筑内开设托儿所、幼儿园时,

 

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层数为一层。

 

   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
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它

 

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安全疏散的防火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弹
簧门、推拉门、侧拉门和转门。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距安全出口或楼梯的
最大距离:一级、二级建筑为 25 m ,三级建筑为 20 m ;位于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的
最大距离:一级、二级建筑为 20 m ,三级建筑为 15 m  

 

 

   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

 

   幼儿活动房间、睡室的照明电灯功率不得大于 60 W, 不应使用电暖气、电炉、电热器等。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许使用台灯、行灯及落地灯等,各种灯具距地高度应保持
在 2 m 以上。应选用安全密闭型的插座,其高度应在 1. 7 m 以上,且所有电源线均应采用穿
管暗装的方式,

 

不应明线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