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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思考

 

 摘要:本文对如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出了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国际惯例

 

  

 

  一、前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的发展,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业主提供了招标代理服务,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利
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完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已经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目前,
大部分招标代理单位是符合资质要求的,行为是规范的,遵守招标投标法规,能按照招
投标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较高,为规范招
投标行为起到了示范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看到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甚至违背招投标法
规的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寄希望于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规范服务,规范建

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不仅会落空,反会滋生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 专业队伍 。因此,必
须采取措施,严加解决。到了今天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数量的时候,笔者认

 

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商讨和进一步完善。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条件

 

  

  《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 3 年内代理中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工程不少于 10 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下同) ”

。 本款中应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代理中标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概念:第

二个问题是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晋升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此条款是否适用?如

果适用怎样解决与第九条提出的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 30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另外该条款的 3000 万元与第八(一)款中的 3000 万元的概念存

 

在本质上的区别。实际工作中怎样掌握,如何监督和管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条件

 

  

  《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中提到 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材
料包括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等。这里所指工程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有代表性项目,是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
项目的一部分,如:一个单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地基与基础部分、内部与外部装饰部分、
机电安装部分等),还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在国
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能会按照不同专业分成几个招标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内装与外装工程等)分别招标。这样就会有一个委托代理合
同,多个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等。所以,应该进一

 

步明确工程投资额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