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
下修改:
“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
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
”
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
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
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
“
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 (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5 年
”
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 1
“
段修改为 申请水利
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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