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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摘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本文剖析了监理

 

的五种安全责任及规避监理安全责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

《条例》把安全职责纳

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
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

 

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

 

、《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

《条例》的这

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
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条例》的颁布实

 

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

 

、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
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
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

 

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
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
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
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

 

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
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
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
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

 

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