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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浙建站计〔201234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建站计〔2012〕34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
工作。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
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
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
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
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
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
及时回复。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
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七条 涉及工程计价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持咨询函和工程项目
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