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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常用电机检修工

一、职业名称:

常用电机检修工

二、职业编码:

6-07-06-03

三、职业分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

 

人员 >>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1]3 号

五、包含工种:

●电机检修工(*)

电机卷线工(*)

六、职业描述:

从事电机及电器修、调试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检查、消除电机缺陷;
(2)进行电机大修、小修;
(3)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
(4)使用控制测试仪器检查故障;
(5)对修理后的设备进行质量检查;
(6)填写技术记录、检修总结报告。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常用电机检修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电机及电器修配、调试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5 年。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
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