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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
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
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

[2005]69 号)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
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
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

 

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 

 

通用专业:

   * 

 

土建工程;

   * 

 

安装工程。

   * 通用考试科目: *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 

 

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

 

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
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

 

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

 

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
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

 

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

 

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