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
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企业咨询:我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于
2012 年 7 月 录 用 张 某 , 张 某 入 职 后 , 我 公 司 主 动 要
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多次拒绝,后公司也
未 及 时 处 理 , 2012 年 9 月 , 张 某 将 我 公 司 诉 讼 至 劳
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
问有依据吗?
【义贤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
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不配合,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关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签订书面劳动
“
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
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