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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加班不支付

加班费?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福利处餐厅员工由于工作特性

需要每周上六天班,请问,如果我公司与员工约定签

过一份协议书约定周六的工作为义务班从而不再支付

加班费,这是否可以?

【义贤律师解析】

法律上并没有义务班的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

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

间。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的 工 资 报 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 故公司这样约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