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农村户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承担何种责任?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咨询:我公司自 2000 年开始招
录了一名农村进城农民工做保洁公司,至今单位一直
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义贤律师解析】
按照 北京 市 的规 定 ,用 人 单位 为 农村 户 口员 工 缴
纳保险,是从1999年开始的交纳养老保险。用人
单位未为农村户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单位在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一次性养老和失业保
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照规
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
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
的标准予以补偿。
【
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劳动 者不 区 分户 口 性质 只 要与 用 人单 位 建立 了 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具有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义务。如果至今单位有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遗留问题,
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劳动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