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
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
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
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
”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 防爆合格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