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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一、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
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
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

 

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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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
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
限已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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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 ,
对方应当监督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

 

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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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
同义务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

 

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
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

 

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 ,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

)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 勤奋认真地工作 ,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

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
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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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1)因为《建设监理规范》第 5、6 条中第 1 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
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计划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