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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摘要】

 国务院在 2003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键词】监理

;安全;责任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在 2003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第 393 号令。 
  《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示。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以上三方面结合到具体监理工作中做好以下两个要点

,就能正确履行好监理安全责任:一

是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二是对施工工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现及处理办法。 

  

 

  

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的审查。 

  

 

  

1.1 审查的程序 

  

1.1.1 施工企业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2 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

构进行审查。

 

  

1.1.3 在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论证审查。组织专

家论证审查时应邀请监理单位列席审查会议

,当专家论证通过方案时,由专家签字并经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审查。

 

  

1.1.4 监理机构接到了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有关

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所列保证安全

,签字同意施工。 

  

1.1.5 当项目监理机构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要向监理单位技

术负责人报告

,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强制性标准的

,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沟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的专家认为方案符

合强制性标准

,能保证安全时,由总监签字认可审查意见并签字同意施工,如专家有不同意见

的则由施工企业修改复查直至方案通过。

 

  

1.2 审查的范围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专项方

  

1.2.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2.2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1.2.3 模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