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
—91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DLGJ102
—91(试行)
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
现批准颁发DLGJ102
—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00044。
1991年3月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 由
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 的,
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 目环
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 经济
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 环境
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 也提
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
划 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