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
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