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3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