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改革的困难与对策
一 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 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
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
《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
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
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
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
根本的矛盾。
2 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
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
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
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
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
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
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 电力根本
**--《电力法》不尽人意:
(1) 《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
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
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
*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
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
供电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
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
"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
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
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
要。
(2) 《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
*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
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
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
"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
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
《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
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
*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
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
*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
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
"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 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
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