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钣金件、结构件加工技术规范

1. 目的:

    为配合设备成套部和生产厂家在合同谈判、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

制及验收标准统一等方面达成一致,特制订此规范。

2.技术要求:

   (1)生产厂家加工前须提供各加工件的生产工艺文件,经上海嘉

成技术部门确认后按工艺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或提供加工

件的样品待质量部门验收合格,技术确认后进行封样,作为验收标

准。

   (2)铝合金钣金件图纸未注明材料的采用铝板牌号为 5052-

H32;钢制结构件图纸未注明材料的采用钢板牌号为 Q235-A。

   (3)按照图纸规定的尺寸和公差要求进行加工,图纸未注明的尺

寸公差按照

GB/T 1804-2000 m 级执行,未注形位公差按照 GB/T 

1184-1996 k 级执行。

   (4)按照图纸要求的表面处理方式进行表面处理。需要氟碳喷涂

处 理 的 零 件 , 按 照

GB/T5237.5 喷 涂 三 涂 两 烤 , 涂 层 厚 度

≥40μm;电镀彩锌处理的零件按照 GB/T9799 进行,锌层厚度

≥12μm;热浸镀锌处理的零件,按照 GB/T13912 进行,锌层厚

≥70μm。

   (5)氟碳喷涂涂层的颜色需要根据色卡制作色板,经确认后,色

板封样作为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