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第
1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
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
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档案室(办公室)移交,集
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
3
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
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
4
条 公司业务档案,按照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说明》归档、管理。
第
5
条 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
6
条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
档、管理。
第
7
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
第
8
条 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
2章
归档范围
第
9
条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
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
10
条 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
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
11
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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