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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法制的挑战和启示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

WTO 大局已定,但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与 WTO 的法律

规则相抵触。如何利用入世以后的

“缓冲期”尽快调整我们的法律制度,使之与 WTO 规则相

适应,是中国政府目前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讨论范围界定在

GATS 中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这两条需要具体承诺的义务之内,着重分析了中国目前航空运输服务领域和金
融市场上的法律制度与这两条义务的冲突之处,进而提出了应对的策略,作为整个中国法
制面临的挑战和启示的缩影。

  一、

 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发展

  (一)

 服务贸易的定义

  服务是活的劳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施和
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这与制造产品,最
终凝结在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实质区别。国际服务贸易是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与传统
的货物贸易同样历史悠久。

GATS 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提出了协定适用的四种服务

贸易类型:(

1)过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

流动),如金融服务领域经常项目交易、对外支付、资金融通等;(

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

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本国人到外国就医,本国人员到外国
旅游等;(

3)商业存在,即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如

本国银行、保险公司、电信服务业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

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如教师、工程师、律师等职业工
作者到外国提供职业服务。

  (二)

 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经济的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带动了服务业范围不断扩大
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深入广泛,直接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迅猛发展。到

20 世纪 90 年代,

国际服务贸易额每年达

8100 多亿美元,占世界全部贸易额的 19%,已经形成与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同步增长、鼎足发展的态势。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两次飞跃,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
现代工业科技,带动了金融、保险、通讯、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当代以原子
能、生物科技、电子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的科技革命将导致新的信息服务产业和新的服务部
门形成,带来巨大的社会财富增长,这符合经济越发达,劳动力资源和经济增长点越向第
三产业倾斜的规律。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业增长迅速,但是整体水平较低。现在我国第三产业占国民
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

28%,从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 20%左右。发达国家一般在 60%左右,

中等收入国家平均达

50%左右,低收入国家在 30%左右。近年来,我国传统的服务部门

(商业、餐饮业等)有了很大发展,金融、保险、电讯也很快增长,一些服务领域已具备一定
国际竞争力,例如工程承包、劳务输出、远洋运输和卫星发射等。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额仅占世
界服务贸易额的

1%.服务业结构方面,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重点已从传统服务部门转向金融、

保险、航空、电讯、信息等现代服务部门,我国的优势部门则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