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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

管理。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
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
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
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这也是合同主
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
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
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遗漏的部分往往是违约责
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就无法追究责任。

  

4.只有从合同而无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
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
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

“无源之水”。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 WTO 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
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
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
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
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未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
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
结果施工企业受到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3.应当签证确认的未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
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企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但因没有及时诉诸法
律,当起诉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期,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
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

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
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
问题更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