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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

1)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

资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

他最适应的称谓。

2条

 合伙人的产生

1)

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

2)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

律师;

3)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

3条

 合伙人的条件 

1)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

一专业特别精通的;

2)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

3)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

4)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

6)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

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