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
(
1)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
资合伙人会议;
(
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
他最适应的称谓。
第
2条
合伙人的产生
(
1)
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
(
2)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
律师;
(
3)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
第
3条
合伙人的条件
(
1)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
一专业特别精通的;
(
2)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
(
3)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
(
4)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
(
6)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
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