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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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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之劳动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的效力

【文档简介】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

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案情介绍】

小雪大学毕业后经大学师兄彭刚介绍,到某教育咨询公司上做

咨询师,合同期从

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7 月。逐渐熟悉工作以后,小雪发现自己对这

个工作并没有很大的兴趣,就调整职业规划,准备跳槽做传媒。但是碍于师兄彭刚是人力

资源部经理,不好意思当面请辞。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

十日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小雪依此给彭刚写了封信,说明自己的情况,并附上致人力资源
部的辞职通知书,正式申请辞职,希望公司能在

30 天之内给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邮件发出去

10 天,她才收到彭刚的回复,公司正在为培训班招生,业务亟待拓展,辞职

的事暂时放下。希望她能调整自己的心态,继续工作。小雪在工作上已经另有打算,她在
收到彭刚回复后

30 天,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人事部门以她没有履行

提前书面通知的程序为由,拒绝办理辞职手续。小雪找到人事部经理彭刚,彭刚以电子邮
件并非书面通知为由,拒绝给其办理手续。

【问题】

辞职通知书可以用电子邮件发吗?

无忧劳动法

 

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小雪与咨询公司

的争议焦点是以电子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为书
面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就应该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虽然在《民事诉讼法》
中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

行通知。但是,劳动者应该考虑到,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电
子邮件证明效力时往往缺少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由于现实中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以电子邮件通知,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也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电子证据立法尚不完善的时候,建议劳动者还是以纸质
书函的形式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