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受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办理机构是工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处)。
设立时应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
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
予登记的决定。
正式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
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
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