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选用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投产的设备选用容量与负载匹配、满足环境要求的节能型电动机,禁止选用
国家公布的淘汰型电动机。
(二)选用电动机的附属装置,必须考虑使用环境及工艺特性并符合该电机的特性要
求。
(三)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机的要求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确保电动机在各种故障情况
下迅速脱离电源。相应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改
,如影响生产,确需更改的必须经电气专业人
员同意。
(四)应根据电动机使用性质及安装场合,分别设置控制与测量、操作与连锁装置。
(五)电动机轴承采用集中润滑时,应由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停送油信号,当润滑
油停送或压力、温度异常时,能切断电动机电源的连锁装置。
第二条 各厂矿必须建立电动机在用、备用分类管理台帐。
第三条 电动机的报废,按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确定。电动机报废时要有实物鉴定手续。
已申请报废的电动机在未批准前不准自行销毁、转让。
第四条电动机的运行与维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动机运行时,各种运行参数必须控制在电机铭牌上的绝缘等级允许范围之
内,严禁超负荷使用。
(二)现场运行的电动机,必须制订定期吹扫制度。采用不含有水和油的压缩空气
吹扫,没有压缩空气的场合,可设专用工具进行吹扫。
(三)同步机应在使用规程中,明确连续启动次数及二次启动的间隔时间。
(四)电动机电刷的选用,必须符合电动机厂家的技术要求。
(五)各厂矿要建立健全完善电动机设备的区域承包,制订电机及配电装置的巡检
时间内容。
(六)电动机引出线应有明确标志。
第五条 电动机检修、安装与实验:
(一)各厂矿应根据电动机的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电动机型号、工艺负载性质及特点,
根据电动机的检修规程与使用要求,制定电动机的检修周期及检修项目。
(二)电动机检修可分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