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7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之 单 位 在 宣 传 大 厅 公 开 张 贴 解 约 公 告 的

效力

【文档简介】

用人单位如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则在程序上必须

满足三个要件: 提前

30

” “

” “

日 、 书面通知 和 通知到劳动者本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

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确知即将离职,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寻找新的工作。

【案情介绍】

赵嘉禾

2005 年 6 月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某国有大型企业总部

的研发部门工作,劳动合同期到

2010 年 6 月。赵嘉禾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内部人员关系复

杂,经常发生人事倾轧的情况,因此处处小心谨慎。由于工作勤恳负责,敢于创新,赵嘉
禾得到企业领导层的赏识,一度成为企业研发部门的红人,也招来一些人的妒忌。

2007

3 月单位准备选拔优秀人员,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其中赵嘉禾也被提名候选。正当赵嘉

禾踌躇满志之际,突然接到企业的调岗协议,因对人才进行考察的需要,要调用他到外地
某市的工作点工作

2 个月。赵嘉禾接受考察,愿意服从调配,3 月初就到工作点上班。工

作两个月后,赵嘉禾未收到总部调回通知,反而收到人事部门的退工单。赵嘉禾一头雾水
回单位总部了解情况,才知道自己已经被辞退,主管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他不能胜任工作任
务,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适应;单位已经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和理由通
知工会,并提前

30 天在四月底发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期解除的还有其他一些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一并招贴在公司总部的宣传大厅,并下发到各科室和工作点。单
位人事部门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充分、程序合法,赵嘉禾必须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赵
嘉禾从同事那得知,自己是这次人事调整的牺牲品。赵嘉禾理解单位内部的竞争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理由,但对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服。他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

单位在宣传大厅公开张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是有效的通知吗?

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单位在宣传大厅公开张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