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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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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之偷盗公司价值七元的纱布的情形

【文档简介】《

劳动法》第

25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

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
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时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

后被厂方发现。两年前,厂方曾经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的《

XX 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其

中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遂此规定做出与史某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某接到通知后,很后悔,但是他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急用,偷了
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并且已经给厂里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自己已在厂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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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丝毫没有关怀他
教育他,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时某提起了劳动仲裁。

  

【问题】

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无忧劳动法

 

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纺织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
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
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
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
《劳动法》第

25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详
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 严

重 程度,用人单位才能适用解除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即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
权,同时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以种种理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本案中,虽
然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但是规定了严格于劳动法律的措施,因此该该规定
无效。纺织厂无权和时某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