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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沃尔玛驰名商标侵权案谈知识产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100300511    张笛
知识产权,指

“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

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
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

Mark Lemley 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而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往往也异常的复杂。我主要想谈
一下对沃尔玛驰名商标侵权案的理解。

1996 年,原告(美国一)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一国家工商总局一商标一局注册

了中文

“沃尔玛”一商标一,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35 类“进出口业务、推销(替他人)”等,有

效期自

199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7 月 13 日。此后,原告陆续在其余商品或服务一类别一

上申请

APP 注册中文

“沃尔玛”一商标一,共涉及 31 个一类别一,但不包括第 11 类“灯”等

商品。

2000 年,案外人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在国家一商标一局申请 APP 注册了

“沃尔玛

WOERMA 及图

”一商标一,核定商品项目为第 11 类商品,即“灯、日光灯支架”,有效期限

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7 日。被告童某为个体工商户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的业

主。

2003 年 9 月 17 日,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某商业楼购买到一支灯具,该灯具的包装箱上

标有

“制造商:中山市沃尔玛灯饰厂”字样,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作为出卖人出具了收款收据 。

2003 年 9 月 24 日,原告在被告深圳某灯饰公司购买了吊灯一盏,该吊灯灯头有冲压的

“沃

尔玛

”字样,吸顶底座上贴有“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的标贴。被告童某认可上述两种灯具是由

其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生产销售的。

2002 年 10 月 11 日,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以

“沃尔玛”

汉语拼音大写

“WOERMA”为主要部分,向中国一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 APP 注册了域名

www.Woerma.com.cn。原告认为,原告注册的

“沃尔玛”一商标一为驰名一商标一,被告童某

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使用

“沃尔玛”一商标一作字号,并注册与“沃尔玛”一商标一读音

相同的域名

www.Woerma.com.cn,还在灯类商品上使用

“沃尔玛”一商标一标识,侵犯了原

告对

“沃尔玛”驰名一商标一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童某停止使用“沃尔玛”一商标一作字号、

注销

www.Woerma.com.cn 域名,停止生产、销售标识

“沃尔玛”一商标一的灯饰产品,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被告深圳某灯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 万元。

我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在中国一市场逐步形成了以

“沃尔玛”一商标一

为核心的企业一品牌一

,品牌管理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原告所

持有的中文

“沃尔玛”服务类一商标一为驰名一商标一这一事实状态,判决被告童某立即停

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

“沃尔玛”字样,注销 www.woerma.com.cn 域名,赔偿原告一

定数目经济损失;被告深圳某灯饰公司也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是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不应该支持。

  本案为典型的驰名一商标一侵权纠纷案,也是广东省首例驰名一商标一司法认定

案。本案与其他驰名一商标一侵权纠纷案相比,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就是,人民法院
判决认定被告童某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使用

“沃尔玛”字号,及注册与“沃尔玛”读音相

同的域名

www.Woerma.com.cn,侵犯了原告对

“沃尔玛”驰名一商标一享有的合法权益,但

却未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标示

“沃尔玛”一商标一之灯饰产品,亦侵犯了原告对“沃尔玛”

驰名一商标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问题颇值得研讨。

依通常理解,既然原告注册的

“沃尔玛”服务类一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一商标一,则

原告的

“沃尔玛”服务类一商标一将获得跨一类别一保护,即被告童某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

饰厂将被禁止在灯类产品中使用

“沃尔玛”一商标一,但由于案外人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已经

“灯、日光灯支架”类商品中注册了“沃尔玛 WOERMA 及图”一商标一,因此,原告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