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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形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

           09 法本   6    庄丽清

【关键词】:无形性

   知识产权    特征

【摘要】: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较长时期争论较为激烈的

话题之一。尤其有关无形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的问题更是焦点话题,众学
者各持所见,争论不休。本文拟从各学者的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的比较入手,进
行讨论无形性究竟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描述,历来存在着

“三特征说”、“四特征说”、“五特征说”

等不同的说法。

“三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四特征

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五特征说在四的基础上

加上了

“可复制性”。显然,学术界对无形性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的观点存在

着以下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他们认为无形性应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如知识产权

“四

特征说

”、“五特征说”的支持者。他们将无形性摆在知识产权的第一位,也就是最

重要的特点,认为无形性是知识产权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根本所在,
其他特点都是由其派生或与其相关而产生出来的。他们只要从知识的存在状态、
利用手段和转移方式上提出以下理由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1、对知识产权的占有

是无形的,因为权利本身就是无形的,相较于物权所有人行使权力时转让的是
物本身,知识产权所有人转让的是无形的权利,如专利权,复制权,许可使用
权等;
2、对知识的使用不会发生有形的损耗,由于本身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使用
只可能发生价值的损耗,不存在物质的损耗问题。

3、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发生有形

的交付。授、受人之间必须的工作可能只是签订一份合同,是否交付承载知识的
有形物在这里变得无关紧要。反过来,有形物的交付并不必然产生知识产权转移
的后果。

二、否定说,他们认为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而不是知识产权的特

征。首先,所谓的特征是指

“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也就

是作为特征必须具备你无我有的条件,无法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标志不是特征,
与其他事物共有的因素也不是特征。

“无形”是任何一种权利和社会关系的公共属

性,因为权利的本身不是物质实体。不只是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物权、债权也是
无形的。因其

4 不为知识产权所特有,不应列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其次,他

们认为无形性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而是其对象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的结论,是以物权中的

“物”与知识产权中的“权”相比较而得出的,其中出现了

逻辑上的错误。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体性不能作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来表
述。在这点上,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

“无形性”可以并入知识产权的性质范畴,且

特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概念,而性质是任何事物都可以单独存在的概念,不会
发生如不为其特有的问题纠纷。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无形性既不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也不是其客体的特点。知
识产权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

“形式”是其本质属性,所以知识产权对象正好是

“有形”的。有的学者认为不加任何限制性前提的指出一个事物的特征时,应指该
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属性。因此,严格得说,知识产权只有客体的无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