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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产业政策发

展及历史

  我国是世界上发现、开采和利用煤炭最早的国家。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演化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工业、军事发展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逐渐
发展起来的,同时,为规范煤炭产业发展,逐渐从各类政府文件、规章、规程、制
度等综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煤炭产业。至

2007 年 11 月,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煤

炭产业发展政策》出台,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煤炭产业政策历经了比
较漫长的发展过程。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按政策演化特点
大致可以划分为

5 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1949-1978 年),从煤炭工业全面恢

复发展、

“大跃进”、“十年动乱”、到改革开放前的动荡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还可划

分为两个小时段。
  一是,

1949 年至 1957 年,以提高煤炭产量为中心,推行矿井技术改造,全

面恢复生产,煤炭产业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
视煤炭工业的建设和发展,把煤炭和粮食作为同等重要物资,实行国家调拨分
配制度,并作为国家重要工业部门管理。

1949 年 11 月成立了燃料工业部,确定

了煤炭产业

 “以全面恢复为主,部分新建则以东北为重点”生产方针;为改变落后

的生产工艺、采煤方法和煤矿安全对煤炭生产的制约,通过了《关于在全国煤矿
全面推行新的采煤方法的决定》

;在国营煤矿中推行生产方法改革,把原始、落后

的穿洞式、高落式采煤方法改为长壁式采煤方法。

1951 年,公布了第一部《煤矿

技术保安试行规程》

(草案),并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私营煤矿管理和小

煤矿管理,公布了《公私营煤矿暂行管理办法》、

《公私营煤矿安全管理要点》和

《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逐步改善了这些煤矿的生产条件。至

1952 年底,有

83%的国营煤矿恢复了生产,大同、抚顺、焦作、阳泉、淄博、枣庄等规模较大的煤
矿全部恢复了生产,还在东北地区重点建设了海州露天等

13 处新矿,全国煤矿

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到

7000 万吨。1953 年,随着我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保证

钢铁工业对炼焦洗精煤需要,解决全国工业生产布局、国防上的不合理状况,提

“把基本建设放在首位”,重点扩建了开滦等 15 个老矿区,并开始平顶山、潞

安等

10 新矿区的建设;发现了淮北的宿蒙、山东肥城、济宁、滕县等一批储量丰富、

开发条件好的新煤田。通过煤矿生产改革,基本建立了煤矿包括生产准备、采掘
工程、井上下运输、通风安全、矿井地质测绘、生产组织管理等所有生产环节的生
产技术责任制度,实行了矿长负责制和总工程师责任制。
  至

1957 年,全国煤炭生产能力、长壁采煤比重以及煤矿采、装、运机械化程

度快速提高。国营煤矿长壁采煤法产量比重达到了

95.3%;截煤机、风镐、放炮落煤

比 重 由

49.15% 提 高 到 96.3%; 井 下 平 巷 采 用 机 械 运 输 比 重 从 77.80% 提 高 到

85.16%;地面机械装运从 65.05%提高到 90.78%;全员生产效率达到 0.978 吨/工;煤
炭产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

13.6%,但仍低于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长率 17.4%,煤炭

产量增长仍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

1958 年至 1978 年,从“大跃进”、“十年动乱”到改革开放前的动荡发

展阶段。这一时期的产业政策特点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挂率,国家对煤炭
企业实行车间式管理,产业发展与政治运动交织,产量大起大落,大规模调整
产业布局,煤炭产业呈现了动荡起伏发展形势。

1958 年,为满足“全民大办钢铁”

对煤炭的需要,提出了

“全民大办煤矿”,并实行“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方

针,全国小煤矿数量快速增加到

10 万多个,煤炭产量由 1958 年的 2.7 亿吨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