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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
故的经济损失。

“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

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

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
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

险公司的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

是不适用的。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
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
和重置。

二、医疗费用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不仅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大保护,而且说明了法律对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

有效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一
种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
力。

因此,无论是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还是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只要保险公司在

保险合同未作出明确的不赔规定,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