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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复保险

一、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

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

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
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

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
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

40 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

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
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
(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

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
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
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

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
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
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
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
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