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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一、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

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
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

人身保险合同之中。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
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
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
法估算的。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

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基于生命、身体
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
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
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

“定额保险合同”或

“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
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
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好处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

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

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
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

险公司的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

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

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