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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

查时,因其未办好

“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 9 月 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 A 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
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

“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

内严禁烧明香;

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

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

②、③项 3 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

应安装避雷针;

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

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

”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

产。

 
1995 年 9 月 26 日, A 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

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

 136.2 万元,保险期限为 1995 年 9 月 27 日至 1996 年 9 月 26 

日。

 
1995 年 11 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

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

120 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

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

 1995 年 11 月 10 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 15 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发出了

“拒赔通知书”。打火

机厂于

 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8595 元。 

 

 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

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

 2 、 3 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 1 、 2 款,

《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

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
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
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此外, A 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

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
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
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
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
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