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人身保险核保过程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何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法律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正因如此,
投保人预交保费后出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实,
从投保人预交首期保险费到承保人同意承保的期间并不是保险责任的空白期间,其中包括
了保险合同订立非常重要的环节

——核保。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于该期

间出险理赔,都取决于核保这一过程的法律地位。

  一、核保及其原则

  在一个保险纠纷中,原告认定保险公司已对其就主、附保险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因而主
张合同成立,而保险公司则因当时投保人的全部体检结果尚未出具,投保人也并未提交相
关财务证明,而认定其未完成核保程序从而合同未成立。要解决双方对保险合同成立与否的
争论,必须了解保险中的核保过程。

  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承保程序的基本步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书

——缴费——保险公司

核保,投保人依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体检、递交财务证明等

——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拒保

则返还保险费,承保则开出保险单。可见,保险公司完成其规定的核保程序是其作出承保决
定的必要条件。

  所谓核保,是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审核决定的过程,即保险人根据投保申请书、
业务人员报告书、体检报告书、生存调查所提供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由核保
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对被保险人的危险加以量化,依其危险程度,作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
种条件承保的决定。

 

  核保是人身保险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方面,它控制着商业健康保险的风险入口,是保险
公司进行风险筛选和风险控制的手段,核保质量决定着公司承保风险和经营基础;另一方
面,严格的核保程序也是对其他保户利益的维护,可控制逆向选择,以分散风险费率,实
现公平。在上述案例中,该保单因被告的体检、财务报告不齐而仍处于核保阶段,再考虑到
该保单为保险金额达

300 万元的高额保险,应肯定保险公司核保的答辩理由。

  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外保险法对核保过程设计了相应的制度,核
保审慎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诚然,保险公司坚持核保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扩
大免除理赔责任的范围。但是换一个角度,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本身利益出发,也要求保
险公司严格核保程序,审慎承保。在美国哥伦比亚国民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保险公司的核
保疏忽,导致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骗取保费谋杀了自己的侄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核
保审慎原则的约束,保险公司只要以投保人违反诚实告知原则,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