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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从国际上来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

和合作制等几种。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保险公估有
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包括: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金;设立手续简易,组织机构简单
便于管理运作;股东人数较少,容易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公司内部关系密切;资本金数额
确定,公司员工稳定,对外易保持良好信用。

 

  

(二)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
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按
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
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包括:属于完全的合资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
等额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股东资格和人数都没有限制,易于广泛集聚资金,便于
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永存性。在国际保险公估市场上,大型保险公估集团公司几乎

—例外地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三)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合伙制是国内外众多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优点包括:组
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廉;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
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员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
伙组织的对外信用。但是,合伙制保险公估行也存在着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点: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很大;合伙协议引起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复杂
化。只要一个合伙人退伙,就可以使一个合伙制企业解散。合伙制的法律也使得如果没有全
体合伙人的同意,原有合伙人不能对外转让其出资。合伙组织解散的危险较大,由此导致债
权人对合伙制企业的不信任。

 

  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是一种

“人合”中介机构,最重要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聚集,而

不是资金的膨胀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因此,合伙制的缺点对保险公估行的影响并不是太大。
允许设立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伙的优势。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以利
于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的公民个人,通过设立合伙制的保险公估行进入保险公估市场,从
而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供给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