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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构建

  摘要

: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成为法律打击取缔的对象。这一境遇与民间金

融所起到的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极不相称的。因此

,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也就自然而然的

成为学者们所探讨的对象。要真正使民间金融步入规范化

,就必须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的对

象当中

,构建合理的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 

  

 

  

1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1.1 对民间金融认识与管制理念的偏差 

  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转变

,但是由于认识的相对独立性以及经济发展仍处于转型期,

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否定态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只有自上

而下的明确的经过政府肯定的才是合法的受保护的

,而那些所谓“非法”的由民间自由创新所

产生的新事物皆被认定为违法成为打击的对象

,被认为是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常产物。因此成

为被打击取缔的对象。

 

  

1.2 政府及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需求 

  新中国建立伊始

,为了快速振兴国家经济,巩固国家实力,政府制订了迅速建立重工业产

业体系的策略。这就要求有大量的资金为这一产业提供密集的资金支持。因此

,新政府选择建

立最经济高效的的金融体制

,即单一的垄断国有银行体系。这样,政府就能通过垄断性的金融

体制从民间获得大量低成本存款

,再通过干预银行资金流向的方式,按照自己的偏好将国内有

限的资金集中于政府计划发展的工业部门。但是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系其效率必然
是低下的

,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必然要进行改革创新。 

  由于中国的市场基础还比较幼弱

,所以必须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我国的渐进式改革要求

在改革初期必须保证国有经济产出的不断增长

,国家为维持国有经济的增长必然要寻求重新

获取和控制经济资源的途径。而民间储蓄是最高效的资金来源

,因此,为了将私人部门储蓄有

效的集中到国家手中

,就需要国家凭借其强大的控制力在改革过程中始终控制占垄断地位的

国有金融体系

,不断清理 “民间金融”活动,确保把居民储蓄集中在国有金融控制体系内部。在

这种背景下国有银行不仅承担着经济职能还承担着支持国家宏观调控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等

职能

,因此其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 

  

2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构建 

  

2.1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不管是高位阶的法律还是低位阶的法律皆有其自己的法

律原则。民间金融法律也不例外。规制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必然要有相应的基础性原则作为
基础指导

,只有这样有关民间金融规制的法律才是完整的。但是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其法

律原则必然又是与金融监管法的原则相区别。

 

  

2.1.1 尊重民间金融交易习惯原则 

  民间金融所涉及的是正规金融之外的资金融通

,从现金阶段看虽然民间金融的发展范围

在逐渐拓展

,但是其仍旧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多数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以及民间金融行为都是

依托于本地的经济环境

,这就决定其交易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所依据的习俗、惯例也都带有一

定的地域性。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民间金融的这一

特点

,要尊重民间金融的交易习惯。 

  

2.1.2 强调风险预防监管原则 

  虽然民间金融对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全国的经济增长有巨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

仍不能轻视其潜在的风险。如前所述

,民间金融具有金融风险、法律风险的多种潜在风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