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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

  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

,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运行机制、运行方式和运行

效率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也给金融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金融法律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

,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

在互动过程中

,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指出

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中的一些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法律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下的金融法律监管认识

 

  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划分方法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

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并认为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三类

,即金

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组织创新。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它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
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
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
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

,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

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律监管不同于泛指的金融监管、公司内部的监管、国家行政金融监管

,它也不是普

通的国际经济协约

,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安

全运行

,在与国际法律文件协调下,分别制定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对金融体

系监管

,理顺各种国家权力的活动总称。当涉及到国际金融活动时,金融法律监管的内容还包

括了该国参与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

 

  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律监管是经常被混淆的概念

,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金融监管

广于金融法律监管

,但金融法律监管却不是金融监管中简单的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由

于法律法规的层级高、适用范围广、制定程序严格

,采用金融法律监管方式可以使监管活动更

具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因此

,金融法律监管应当成为金融创新规制的主要手段,而金融监

管活动的趋势也应是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趋势发展的

,这是各国一直努力的方向。 

  二、次贷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

 

  

2008 年,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领域的次贷危机爆发并迅速向其他地区蔓延 ,逐渐演变成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对全球金融市场及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此情形下,如何正确认

识危机所暴露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深层矛盾

,归根结底是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矛

盾已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这次危机敲响的警钟告诉我们

,有必要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审视,

既要看到其对金融发展推进器的作用

,又要对其令人防不胜防的放大风险一面有一个清醒的

认识

,把金融创新的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缺陷和失灵,一个有序

市场的基础是法制和监管。因此

,金融运行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金融风险的积累及其向金融

危机的转化

,必须加强对金融活动的日常法律监管和调控,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

扭转金融市场的无序状态。

 

  总之

,本次危机再一次明确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是一对天生的孪生兄

,没有金融法律监管制约的金融创新势必会带来灾难和不幸。金融创新须臾也离不开金融

法律监管

,否则金融创新就会导致金融风险。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不仅拷问了我国现行金融监

管立法的缺失

,同时也将如何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推向了新的高度。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关系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