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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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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

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

 

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

 

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 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

 

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的指导方针。

  

2.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 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的技术原则,

 

具体包括:

  (

1

 

)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

2

 

)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

3

 

)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

 

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

 

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 90%以上;新、扩、改建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

75%

 

以上;

  (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 6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