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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新含量制剂

    5.4.1 一般要求

    5.4.1.1 改变含量应当符合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等原则。

    5.4.1.2 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为新含量的,所改变有效成分含量产品

(混配制剂为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可以按

5.4.2~5.4.4 资料要求申请登记。

    5.4.1.3 申请相对其他申请人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的,应当按新剂型(见 5.1)或新混配

制剂(见

5.3)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

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残留资料。

    5.4.1.3.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

法正式登记

6 年以上,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

1.5 倍以下的。

    5.4.1.3.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

授权,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

1.5 倍以下的。

    5.4.1.4 对按新含量登记资料规定取得临时登记的产品,在本企业其他相同有效成分种

类、剂型产品未取得正式登记之前,应当按新剂型(见

5.1)或新混配制剂(见 5.3)登记

资料规定申请正式登记。

    5.4.2 田间试验

    5.4.2.1 田间试验申请表

    5.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4.2.2.1 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

分析协作委员会

(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

(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4.2.2.2 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

(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