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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

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

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