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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
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
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