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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

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

,而民法基本

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

,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

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

,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

内涵

,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

得以维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

相应规定时

,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

,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近年来

,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

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

,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

规制

,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

浅陋

,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认为

,环境问题是指

“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以

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P2)。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

不开的

,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

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学界认为

,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

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

然、主宰自然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1](P9

—11)人

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

(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

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

,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

导思想。在传统的环境观下

,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

制地、无偿地使用

;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

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

,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

,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

然的冲突和对立

,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

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

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

,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

有限的

,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

,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

“人类中

心主义

”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