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
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
,而民法基本
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
,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
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
,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
内涵
,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
得以维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
相应规定时
,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
能
,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近年来
,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
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
,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
规制
,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
浅陋
,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认为
,环境问题是指
“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以
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P2)。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
不开的
,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
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学界认为
,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
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
然、主宰自然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1](P9
—11)人
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
然
(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
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
,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
导思想。在传统的环境观下
,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
制地、无偿地使用
;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
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
,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
的
,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
然的冲突和对立
,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
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
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
,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
有限的
,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
,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
“人类中
心主义
”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