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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的法治思考

 要:本文通过对环境经济法律体制的深入分析,阐述了其在环境立法发展中的必要

性和具体体现。面临着中国环境问题的巨大考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硬性管制是远远不够
的,这就需要引入环境经济的法律手段,通过其固有的市场竞争机制达到环境资源的保护
和合理利用。并通过体制内部的各种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适应中国在新时期市
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更大挑战。

 

  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

·大聚篇》中就已

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
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
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
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
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就显得尤
为关键和必要。

 

  一、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环境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
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
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
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
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
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
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
观最早产生于

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

益中心主义

”,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

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

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
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
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已是环境立法的一
种内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

“外部经济性”,从而

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
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