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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它虽然与历史上的社会保障实践有着渊源

关系,却又与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直接继承关系。考察社会保障制度50年来的实践,
可以划分为如下五个时期:

  一是创建时期(1949

—1956)。这一时期以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
制度。这套制度对于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调整时期(1957

—1968)。这一时期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对社

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国务院为此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发布有关决定,对公

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成效是退休制度趋向
正常化、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但因受当时政治上日益趋

“左”和经济波折的影响,对社会保

障的调整任务并未完成。

  三是挫折时期(1969

—1977)。“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

重大挫折。以1968年底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为起始标志,19
6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更造成劳动保险从
此失去统筹机能并蜕变为企业或单位保障制。作为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会组
织亦被停止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办社会和社会保障单位化,并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块结构状态,即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三个相
互封闭、脱节的板块组成的社会保障模式。

  四是修补时期(1978

—199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扭转社会保障

领域的混乱状态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社会条件。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
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国务院则先后颁行了《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

养的暂行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亦制定了《农村

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等;同一时期,还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救灾保险等的改革试点。但就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而言,这一时期所
做的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正常的退休制度,是对挫折时期造成的某些
后果进行挽救性的修补。

  五是创新发展时期(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