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运用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价值类型》)实施以来,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
在实践中越来越受重视。笔者连续
3 年参加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
作
,发现前两年的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几乎为千篇一律的 “市场价值”,而在 2009 年的评估报
告中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运用增 多。但对《价值类型》的理解不准确,进而导致价值类
型运用不当、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仍普遍存在。
一、关于价值类型的涵义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价值类型
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属性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
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用一项专利权进行投资,投资到
不同规模企业中
,其产生的效用是不同的,表现出资产的价值也不相同。
(一)价值类型的分类
理论上
,对价值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见表 1)。
《价值类型》中所述价值类型
,是指按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以及被评估资产的使
用状态作为分类标准的。我们在评估业务中运用的
,只能是按这种分类标准确定的价值类型,
即市场价值或非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表 2 对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的涵义及所
需市场条件进行了归纳。
值得注意的是
,非市场价值类型并非“一种”价值类型,而是“一系列”价值类型的统称,非市
场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类型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正常市场条件。
(二)依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某些特定的评估业务其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如以
抵
(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8 号)、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建住房
[2006]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
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中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也应该选择“抵押
价值类型
”;又如财产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双方签
订的契约的约束。
二、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形成主要与以下三大要素有关
,即: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被评估对象
的功能与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每种因素都存在多样性的变化
,各种因素不同状态的组合,
构成了不同价值类型的形成基础
,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应选择与评估对象存在条件相匹配的价
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的影响因素
相同的评估目的
,相同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的功能与状态不同,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