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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论文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 管理  

    【论文摘要】 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
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

,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和对策

,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

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
间差

,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

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
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

,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

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

,确认收入的

同时可确定盈利

;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

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
限没有结束前

,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
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

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

,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

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

,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 3%-5%。人保

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

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 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
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

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

而来的

,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

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

,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

比率远高于

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

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

,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 1990 年

1995 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 9%,1994 年甚至达到 15.4%;而从 1996 年到 2000

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

3%以下,2002 年甚至只有 0.90%;而在 2003 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

,达到 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
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

,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

较高。另外

,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

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