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保障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
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 "能上能下,能
进能出
"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
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
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
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
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
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 、
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
任
"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
一年期满,聘任
"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
业,可聘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
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
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
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
(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
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