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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我

国当前实行

CFC 制度的背景和要求,认为当下应充分考虑我国对外投资的现状并予以扶持,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对

CFC 主体中技术研发企业降低要求,更改受控外国公

司税率与我国所得税率的比较方法,重新定义消极所得并采取

“实体法”确定纳税利润范围。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对外投资;完善
  所谓受控外国公司即

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的缩写),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

的但受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CFC 制度主要规避对外投资企业利用避税地

进行延迟纳税。总体来说,我国

CFC 制度已经建立起基本框架,但和 CFC 制度成熟的国家

相比我国

CFC 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针对我国当前国情,CFC 制度也有需要改进

的方面。
  

CFC 制度的实行,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减少税基的流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企业对外

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

CFC 制度,还要考虑 CFC 制度实行的背景。这里首

先对美国实行

CFC 制度的背景及实行后经验作简要介绍,再引入中国当前的背景。

  一、我国当前实行

CFC 制度的背景及要求

  (一)我国对外投资状况
  我国的对外投资刚刚起步,

201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688.1 亿美元,累

计净额(存量)

3172.1 亿美元,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 5.2%和 1.6%。尤其在存量上,

明显与我国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符。中国香港(占

56%)、英属维尔京群岛(占 8.9%)、

开曼群岛(占

5.1%)等传统避税地仍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流向。①

  当前避税地仍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跳板。可见避税地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以避税地为跳板,展开进一步的对外投资,与众多国际巨头竞争。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经验不足的先天弱势下,避税地的延迟纳税效应往往成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的
不可替代的利润来源、生存动力。
  (二)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类型
  过去我国企业利用避税地对外投资的情况主要为假外资型,即中国企业在避税地注册
企业然后回国进行投资经营,享受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这种假外资型企业不仅

侵蚀了我国的税基,还对国内注册企业有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应大力治理。但是随着我国内
外资企业统一征税,这种情况越来越少,涉外投资的企业走出去,去国外经营的大量增加
因此在

CFC 制度中,对企业的积极所得应加以鼓励。

  (三)当前我国对外投资背景对

CFC 制度的要求

  配合

“走出去”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和鼓励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1.“走出去”的要求:(1)我国受到的反倾销案越来越多,由 1995 年至 2009 年我国已

经连续

15 年成为遭受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2008 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立案调

查更一度达到全球立案调查的

35.1%。[2]当前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走出去来规避反倾销调查。

2)我国用工成本逐渐增加,调查显示,我国 2004 年至 2009 年,农民工月平均工资由

780 元涨至 1417 元,城镇职工由 1327 元涨至 2687 元。[3]当前应走出去利用全球的廉价劳
动力,跟进世界制造业转移趋势,并同时推动国内工人跟随企业参与全球市场,减轻国内
就业压力。

2010 年末我国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 110.3 万人,其中雇佣中国员工 31.9 万人。②

  

2.“走出去”企业的压力:(1)“走出去”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我国“引进来”税收优惠措

施很多,国内企业也有一系列优惠以及出口退税,但相关

“走出去”战略的优惠措施较少。所

以所得税优惠中,可以考虑将给与国内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至对外投资企业。对于
CFC 制度,给予“走出去”企业相关“延期纳税”优惠才能增加走出去动力。(2)“走出去”企
业与国外企业相比。

“走出去”企业往往要与发达国家境内或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竞争,而它们

往往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或者显形隐形上的国内保护。并且有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