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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其核心在于“独立性”。独立董事作为一

种舶来品,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
监督、制衡作用。结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应在独立
董事任用程序、报酬与激励机制及其与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协调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独立性

 

  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虽然新《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
理仍然隐含着诸多问题,上市公司的股份多被占有较大比重的股东掌控,这种现象在我国
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存在。董事会的定义本来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
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然而,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

“一股独大”,董事会实质上已经变成利益工

具:大股东吞占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国外比较流行的

“独立董事”被引入我国,该

制度的出现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端与实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端

 

  独立董事制度(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的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 30 年代,

首先发端于欧美。

《投资公司法》于

20 世纪 40 年代由美国颁布,此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占有率中,至少要有

40%是有独立关系的。投资公司之所以设立独立董事,目

的主要是避免投资公司董事掌握控股权及管理权,都不乏大股东的意志体现。大股东掏空上
市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受到损害。经过长期的考察、研
究,《财富》杂志报道:美国公司

1000 强之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81.1%。 

  上世纪

90 年代独立董事制度进入我国,2001 年 8 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我国各上市公司根据规定设置企
业外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主要是用来制约大股东之间不正常的关联交易,目的在于保护广
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我国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从根本上说还
不具有实施此制度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含义
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002 年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正式颁发使

得该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2006 年元旦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确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质

 

  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本质看来,其宗旨在于保障
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效减少大股东垄断企业控制权造成机会主义的发生

[1]。独

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在于注入拥有独立关系的独立人员来抑制

“自己人”操控,中国的独立董

事首先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真正实现监控和平衡的职能。

 

  二、

“独立性”的深刻含义和现行状况 

  (一)

“独立性”深刻含义 

  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各国对独立董事的条件设置相应限制。美国从雇
佣、亲属、支付、服务等方面的

“关系”之间做出具体定义和公司有“关系”的成员,仅仅是那些

具有足够独立关系的人员才能担此重任。在英国,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结构治理中

,

从雇佣关系、任职年限、财务利益关系及私人关系等方面强调该职位的独立性

[2]。在我国,

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意思表示、行使职权等方面作出了
具体的规定。

 

  (二)

“独立性”的现状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企转型过来的,在这种背景下,大股东独揽大权。独立董事